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国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初80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王村商业街**楼5-1。
法定代表人:高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芬,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薇,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国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宁河经济开发区二纬路**。
法定代表人:袁国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琢,天津融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峰,天津融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国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2020年8月21日,反诉原告天津国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0年10月23日,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天津国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天津国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天津国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天津国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屹松
审判员  张培松
审判员  冯建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方宁
书记员刘晓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