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7227号
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矽谷港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5661102921。
法定代表人:高杰,总经理。
被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住所天津市津**八里台镇科达******车间代码;91120112MA05KFCD4H。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学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