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2214号
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王村商业街**楼5-1。
法定代表人:高杰,总经理。
被告:天津鑫**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318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涛。
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鑫**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欣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晓月
书记员姜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