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检科(天津)检验检疫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3民初406号
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矽谷港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检科(天津)检验检疫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天骥智谷汇智商务园**楼
法定代表人:韩瑞。
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检科(天津)检验检疫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裴然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