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3民初706号
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王村商业街**楼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宁河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裴然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