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浙0281执18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浙0281民初16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50000元、执行费650元、诉讼费5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6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百余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BXXX**号汽车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车辆无实际处置价值,故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车辆,本院予以准许;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里畈路北侧、中山北路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已登记查封,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分别抵押给案外人张某(抵押金额9500万元)和某丙公司(抵押金额5000万元);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土地无实际处置价值,故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上述土地,本院予以准许;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6年6月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提起破产申请,其同意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