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1082执24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葛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0xxxxxxxxxxxx,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葛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豫1082执24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39.1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本院于2025年7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1.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银行账户存款情况,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银行存款可用余额为零元,有再先冻结信息。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4.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注册信息。
5.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卷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股权)、基金。
6.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名下无保险。
7、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民政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上述被执行人为公司。
8.本院又在线下通过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名下住房公积金。
三、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豫1082执2485号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上述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