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2857号 原告: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金山路299弄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景时代广场3号楼509-510室。 法定代表人:**冬,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原告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