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控雅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安控雅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初3118号
原告:北京安控雅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域中街1号院1号楼1单元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1F5P88E。
法定代表人:刘善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贵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伟。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彦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
第三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侧艺园路佳嘉豪商务大厦05层5A、5C、5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75469H。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杜艳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联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霞。
原告北京安控雅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第三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经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李 力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