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控雅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安控雅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5698号
原告:北京安控雅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域中街1号院1号楼1单元711。
法定代表人:刘善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贵霞,北京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伟,男,北京安控雅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彦伟,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侧艺园路佳嘉豪商务大厦05层5A、5C、5D。
法定代表人:管纪忠,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杜艳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霞,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联昌,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安控雅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雅智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集团)、第三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
安控雅智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4、5、6月进度款共计1343419.38元;2.请求第三人在截留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借用第三人深圳公司资质中标采育弱电工程,发包人为中建三局集团(项目总包)。工程名称:1#住宅楼等34项(大兴区采育镇区01-0009及01-0049地块二类居住、商业金融用地项目)三标段弱电工程。施工范围:电话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周界报警系统、五方对讲系统、智能照明系统、可视对讲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背景音乐系统等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深圳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签订弱电专业分包合同,原告与深圳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原告与深圳公司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工人、租赁机械、购买材料进行了实际施工,深圳公司未进行实际施工,仅仅是出借了资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所以,深圳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总包)签订弱电专业分包合同,原告与深圳公司签订劳务合同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案中,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将人材机物化到建筑物中,有权取得所施工部分的工程款项。原告施工过程中,每月申报已完工程产值,被告确认产值。现因深圳公司启动破产程序,向中建三局集团下达清偿债务的缴款通知书。但是该笔欠款的实际所有人是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原告,并非深圳公司,该笔工程款及以后因本工程所产生的分包款都是原告的,所以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中建三局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0)粤03破申7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因为本案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且原告列深圳公司为第三人,又因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深圳公司的重整申请,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宝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利冉
书 记 员 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