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七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济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大久升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山东七运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大久升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所在地均在济阳县,且被执行人的财产亦在济阳县。现申请人山东七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指定到济阳县法院执行。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由济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顾 泉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