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七运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七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强众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5执2437号 申请人:山东七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汇鑫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306994271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强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工业园5号(院内五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MA3CJJ0D50。 法定代表人:侯芝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七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强众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2021)鲁0115民初36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一、被告山东强众机械有限公司分两期给付原告货款56000元:第一期于2021年9月23号前支付原告货款36000元,第二期于2021年11月23日之前给付剩余20000元。二、被告山东强众机械有限公司若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给付,原告可就剩余款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山东强众机械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鲁0115民初36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后于2021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2021年10月份、11月份及2022年2月份多次向总对总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公积金、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除查封车辆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或仅有零星银行存款。2021年11月份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2年2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莹 审 判 员  李 宁 审 判 员  于昌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邹 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