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3973号
原告:科影视讯(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室501室-3473(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06760512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华理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华理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智领***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科技大厦主楼1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MA07XBJX3。
法定代表人:党战雄,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天智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域中街1号院1号楼2**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35D42R。
法定代表人:党战雄,职务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银,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科技大厦主楼7层0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MA07QP9D7K。
法定代表人:付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区新东开发中心,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西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21687092H。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金庄1号楼1层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9225634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科影视讯(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智领***技有限公司、中天智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区新东开发中心,第三人北京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影视讯(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影视讯(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