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天智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财保374号之一
申请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万和路99号丽阳天下7-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天智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域中街1号院1号楼2**806。
负责人:党战雄,职务不详。
申请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智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天智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57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一份在5700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请求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天智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2000××××0756账户内存款5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舒清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