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2执1346号
申请执行人: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大街9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刁口乡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19]大仲字第216号裁决书,内容为:(一)被申请人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6000元;(二)被申请人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4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6月25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
月1日起至2013年6月27日止;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上违约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案件仲裁费18090元(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并由其履行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事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履行期限届满,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我院先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向不动产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我院已依法查封,因本案非首封,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股权我院已查封。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其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5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股权进行处置,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法院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张 巍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