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291民初4714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树市榆阳区。
被告: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大街96号(自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3120488M。
法定代表人:袁国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婷,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刚,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婷、冯玉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劳动报酬2928.27元(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2、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3639.68元(17273.28元/月×6个月);3、被告支付二倍工资51739.0元(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10月8日);4、被告支付赔偿金2928.27元(所欠劳动报酬×100%)。事实与理由:1、被告制订并实施的《职工安置办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2、被告违法将原告待岗,严重损害原告利益;3、被告无顾克扣、拖欠原告工资,应承担法律责任;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被告的诸多违法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被告制订并实施的《职工安置办法》符合法律规定,执行也符合正当程序要求;2、被告并未克扣、拖欠原告工资;3、原告无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关于印发《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微信截图、荣誉证书、“2018年青年岗位能手”图片、丰南现场工作日志及邮件、工作日志记录邮件、差旅费报销单、待岗通知、工资条、工作纪律管理制度、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被告获奖图片、火车票、竞聘上岗通知微信记录、《薪酬分配管理制度》、《制度流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工资条、绩效工资发放表、录音光盘、微信截图、解除合同通知书、工资条、绩效工资发放表,被告提交了一重集团大连工作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情况、一重集团大连工作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纪要、《关于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机构撤销及成立草案》、《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工安置办法》的公告及公告照片、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机构撤销及成立决定、关于印发《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及《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工安置办法》、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职能部门员工岗位竞聘公告(2018年7月11日)、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开竞聘岗位人员面试评分表、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各部门岗位竞聘结果的公示公告、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职能部门员工竞聘公告(2018年7月13日)、关于直属单位员工岗位岗职数设定的通知、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产品研发中心项目创新工作室部分员工岗位竞聘公告(2018年7月17日)、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开竞聘岗位人员面试评分表、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各部门岗位竞聘结果的公式公告、记账凭证及其附件差旅费报销单、2018年7月16日原告打卡记录、2018年9月28日“废旧轮胎裂解项目”创新工作室岗位招聘公告、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废旧轮胎裂解项目竞聘结果的公示公告、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开竞聘岗位人员面试评分表、***笔试试卷、付环宇差旅费报销单、2018年6月、7月、9月、10月绩效明细表、2018年1月-2019年1月工资明细、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情况、关于《薪酬分配管理制度》的公告、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薪酬分配管理制度》、《制度流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薪酬分配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劳动合同书、仲裁裁决书作为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及前述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7月9日,原告进入被告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止。2018年7月9日,续签劳动合同至2023年7月8日。2018年3月11日至10月14日,被告外派原告至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项目工作。2018年6月,被告开始进行机构改革,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机构撤销及成立的决定》、《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工安置办法》,并发出《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职能部门员工岗位竞聘公告》,决定撤销原技术服务部、工程项目部、采购部、冶金成套装备技术部等十六个部门,成立科技规划部、市场营销部、市场调研部、新产品研发中心、高端装备设计研究院、石化装备设计研究院、核电装备设计研究院、工程项目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流体装备公司、轧钢技术服务公司。公司员工需重新竞聘上岗,因未参加竞聘或竞聘未能上岗的职工,可申请转岗培训,转岗培训时限为1年,正常执行考勤管理,培训期间,有岗位需求且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参加竞聘。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原告未参加2018年7月的竞聘,原告称其未能参加7月的竞聘是因被外派至唐山工作所致。被告不予认可,称原告知晓机构改革及岗位竞聘情况,但未报名参加7月份的竞聘。
2018年9月28日,原告参加了“废旧轮胎裂解项目”创新工作室的竞聘,10月17日取得新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工作室研究员职务。
2019年1月10日,原告以2018年7月17日至10月14日间,被告以欺诈的方式让原告工作,期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原告工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因原告在2018年7月未参加竞聘,原告未取得工作岗位,被告对其进行转岗培训,直至2018年10月17日原告竞聘取得新的工作岗位。期间,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均符合《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工安置办法》之规定,被告并不存在拖欠原告劳动报酬情形。被告在原告取得新的工作岗位后,在11月份向原告补发绩效工资,自2018年11月至原告离职前,被告并未拖欠原告工资。因对岗位工资计算的错误认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7日至10月31日岗位工资,被告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情形,故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但2018年10月17日至10月31日间原告因取得新的工作岗位产生的岗位工资差额,被告应予支付。现被告认可仲裁裁决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间岗位工资差额1080元,本院予以照准。原告主张二倍工资、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0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月明
附相关法条: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