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06民初837号
原告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英凯
书记员 赵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