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5执5号
申请执行人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吉05执监3号执行裁定,本案指定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5执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杰
审判员 孟 刚
审判员 薛桂德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