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5执监3号
申请执行人: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国明,经理。
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慧,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吉05执5号。因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凤
审判员 王玉杰
审判员 张学鑫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嵇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