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3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国明,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一竹,女,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东北特殊钢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尹钢,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北特殊钢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213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表示双方已自行解决本案,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忠卫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