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503执90号
申请执行人: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5执监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化仲裁委员会(2016)通仲裁字第065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伟军
审判员  赵洪山
审判员  尹远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