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负责人:田某,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交纳案款79,108元(含执行费107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20﹞第34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荆 雷
审判员 黄莹莹
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田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