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163号
原告:青岛东亚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成泰洪,董事长。
被告: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徐宣伟,经理。
被告:青岛宏昊文远安全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高翔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东亚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宏昊文远安全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东亚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宏昊文远安全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青岛东亚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焕亭
人民陪审员 苏 壮
人民陪审员 刘风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宋福顺
书 记 员 赵青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