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青岛奥扬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6903号
原告:青岛奥扬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普集镇张家屯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5275475D。
法定代表人:王志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超,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通榆路**-93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CA71546。
负责人:田文。
被告: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宝鼎花园**楼17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70508663U。
法定代表人:徐宣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奥扬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诉前调解,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奥扬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丛美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卢正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