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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前与某某、武汉某某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民初15061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某某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