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203民初1759号
原告:***,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省株洲市芦淞区。
原告:***,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住湖**省株洲市芦淞区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株洲市芦淞区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非诉讼调解。
被告:株洲六零八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授权其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授权其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
被告:***,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住湖**省湘潭县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株洲六零八所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六零八所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案件受理费1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