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六零八所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株洲六零八所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2346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六零八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塅高科园(608所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洲六零八所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六零八所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江 潇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