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六零八所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株洲六零八所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203民初1759号
原告:易金志,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原告:易飞虹,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永忠,株洲市芦淞区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非诉讼调解。
被告:株洲六零八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刘代彪,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授权其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
委托代理人:蔡嘉林,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授权其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
被告:刘可安,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金志、易飞虹诉被告株洲六零八所科技有限公司、刘可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易金志、易飞虹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六零八所科技有限公司、刘可安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易金志、易飞虹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金志、易飞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案件受理费10元。
审判员  谭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