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辖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02号。
负责人:***,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古交市。
上诉人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古交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的(2020)晋0181民初183号-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上诉称,一审法院对该案的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认识完全错误,被上诉人胸片上的疾病影像是客观存在的,并非上诉人的拍胸片行为所致,上诉人所拍胸片仅为疾病判断的辅助参考资料,与被上诉人的疾病无因果关系,故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依法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在古交,故古交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是否存在医疗损害行为,应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应当经过实体审理后予以判断。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