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1民终17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住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号**楼**,身份证号1401021***********。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纺织厂职工,住,住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号**楼**份证号140102196901141211。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职工,住太原,住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号**楼**号140102197101181228。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住太原市小,住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号**楼**40102197403205176。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号,组织机构代码40580XXXX。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1年12月18日出生,系该单位法律顾问,住太原市学府街,住太原市学府街**号中辐院家属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工,住太原市学府街1,住太原市学府街**号中辐院单身公寓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3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事实和理由:本案应为不当得利之诉而非劳动争议,一审裁定擅自变更案由缺乏法律依据,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民事诉讼权利。被上诉人违法扣发***工资,已构成不当得利之债,一审裁定认定上诉人作为***的法定继承人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径行诉讼而予以驳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辩称,一审法院在查明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之后,结案时变更案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系***与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因扣发工资而产生的纠纷,一审法院裁定合法有效。***自2004年5月得知其工资被扣发后,并未向劳动仲裁机关、被上诉人单位和法院等部门主张过权利,现***的继承人在未经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下诉至法院于法无据。为此,一审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合法有效。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违法扣发的***退休工资计人民币82560元及利息损失29954元,共计11251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被告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退休职工,原告**系***之妻,原告***、***、***系***子女。***居住在被告单位小区**号楼******室,1996年11月,***在其所居住的楼顶搭建鸽舍用于饲养信鸽。2004年3月23日,被告下发《关于整治职工家属饲养飞禽宠物的通告》,要求“鸽子一律不准在室外和公共建筑上建舍饲养,不准突出阳台建鸽子笼,违反规定者于4月5日前自行拆除,超过期限,在室外和公共建筑物上的建的饲养舍,每日罚款20元,直至拆除为止”,因***未按该通知拆除鸽舍,被告从2004年5月开始扣发***工资直至2015年11月***去世,此后鸽舍已被其家属拆除。据此可以明确以下问题,一、***系被告单位职工;二、被告因***在单位小区楼顶饲养信鸽扣发了***的工资;三、涉案标的系***被扣发的工资。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法律关系的实质系***与被告之间因工资扣发产生的纠纷,属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持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而产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自2004年5月得知其工资被扣发的事实后,并未依法提出劳动仲裁,现各原告作为***的法定继承人在未经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下径行诉至法院于法无据,应予驳回。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因***在其所居住的楼顶搭建鸽舍饲养信鸽,而做出扣发其工资的处罚,属劳动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争议。上诉人**、***、***、***提出的该纠纷属不当得利之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