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夏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陕西华夏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民申14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华夏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54年5月18日出生,居住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系***之女。 再审申请人陕西华夏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民终22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华夏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