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民申14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华夏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54年5月18日出生,居住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系***之女。
再审申请人陕西华夏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民终22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华夏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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