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民终17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6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7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123号水利局家属院1**2号楼201,暂租住于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暖泉小区5号楼2**201室。
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16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平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2)甘0802民初4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奥联物业公司上诉请求当庭变更为:请求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2)甘0802民初4203号民事裁定书,由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支持奥联物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6784.38元。事实与理由:1、***作为奥联物业公司的劳务员工,应当遵守奥联物业公司以及第三人的规章制度。***在工作期间,且作为一名专业厨师,对于食材质量的把控应当有足够的判断力。但***却多次使用过期食材进行煮食,让就餐的同事们无法进食。此事实有多方证人佐证。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也因此对***作出口头批评,并出具相关函件要求奥联物业公司更换劳务外包员工。***作为专业的厨师,多次无视奥联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造成员工的多次投诉,已严重违反奥联物业公司的劳动纪律。为防止***再次作出违规行为,降低出现员工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风险,奥联物业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解除劳务关系,不应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凉市崆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奥联物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6784.38元。
***辩称,一、劳动争议仲裁中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为终局裁决。依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仲裁裁决确定追索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属于终局裁决。平凉本地月最低工资为1720元,十二个月合计20640元,而劳人仲裁案字(2022)第151号确定奥联物业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6784.38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金额,理应属于终局裁决,应当驳回奥联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撤销事由。1.奥联物业公司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仲裁裁决已认定奥联物业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奥联物业公司在其上诉状中并未提出异议,该认定合法有效,据此,奥联物业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就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及非法辞退的争议理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2.奥联物业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和公示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奥联物业规章制度并未经过民主程序。其次,奥联物业公司并未对其规章制度进行公示和告知。奥联物业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四款。3.***并未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奥联物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奥联物业公司所述***多次采用过期食材问题,其并未举证证明。食堂管理操作流程,采购、验收均由专人负责,主厨也并非***一人,所使用的食材并非其一人决定,即便有疏忽责任也并非完全在于***一人。据此,***并不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三、奥联物业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项并未提供证据。1.奥联物业未就***严重违反哪条规章制度进行举证,相关证人证言、函件、调查等,均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其所称***使用过期食材也未出具相关检验报告。2.奥联物业公司未提供规章制度告知证据。
中国移动平凉分公司述称,根据平凉市崆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区劳人仲案(2022)第151号),奥联物业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中国移动平凉分公司无任何关系。中国移动平凉分公司的保安、保洁、驾驶员、厨师等非主营业务岗位,自2010年起实行外包,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确定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向中国移动平凉分公司提供上述岗位的物业服务,中国移动平凉分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案外人兰州新起点物业管理公司以及本案被申请人甘肃陇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肃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均向中国移动平凉分公司提供过物业服务。***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4月期间,先后与甘肃陇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肃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建立了劳动关系,其工资、待遇以及劳动合同的签订等事项均由上述物业公司负责,中国移动平凉分公司既不知情也不参与。***在上述期间内,虽然一直在中国移动平凉分公司工作,但这是基于中国移动平凉分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安排,是上述物业公司向中国移动平凉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业务范围,也是***与上述物业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履行的结果。综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中国移动平凉分公司无任何关系。
奥联物业公司起诉请求:依法改判奥联物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784.38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仲裁裁决确定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属终局裁决。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法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仲裁裁决书虽未载明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但仲裁裁决确定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6784.38元未超过本地月最低工资1720元十二个月金额,故涉案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奥联物业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应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起三十日内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不是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本院已经受理,故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八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全部予以退还。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奥联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被诉仲裁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原审驳回奥联物业公司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本案被诉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裁决的项目为工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每项仲裁数额分别为工资4500元、工资差额225元和经济补偿金6784.38元,每项确定的数额均未超过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依法属于终局裁决。一审法院依法认定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奥联物业公司作为被诉仲裁裁决的用人单位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审查被诉仲裁裁决的类型并认定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法裁定驳回奥联物业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奥联物业公司应依照上述规定,在本裁定书生效后30内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综上所述,奥联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摆建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