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

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4203号 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6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6年7月4日出生。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163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物业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平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奥联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改判被告无需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784.38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作为原告的劳务员工,应当遵守原告以及第三人的规章制度。被告在工作期间,作为一名专业厨师,对于食材质量的把控应当有足够的判断力。但被告却多次使用过期食材进行煮食,让就餐同事们无法进食。此事实,由多方证人作佐证。第三人移动通信平凉分公司也因此对被告作出口头批评,并出具相关函件要求原告更换劳务外包员工。被告作为专业的厨师,多次无视原告的管理规定,造成员工的多次投诉,已严重违反原告的劳动纪律。为防止被告再次做出违规行为,降低出现员工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风险,原告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务关系,不应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原告认为平凉市崆峒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仲裁裁决确定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属终局裁决。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法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仲裁裁决书虽未载明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但仲裁裁决确定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6784.38元未超过本地月最低工资1720元十二个月金额,故涉案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奥联物业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应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起三十日内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不是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本院已经受理,故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全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 萱 书 记 员 姚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