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2433号
原告: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B座2315室。
法定代表人:刘锡萌,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原告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5元。
审 判 长 孙津艳
人民 陪 审员 周丽玲
人民 陪 审员 毛义峡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刘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