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18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B座2315室。
法定代表人:刘锡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春,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3年4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春,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天地鉴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彩路181号新疆生物医药创新创业园孵化楼301室-308室。
法定代表人:魏新华,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二审原审被告(一审被告):刘锡萌,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滨河中路348号12号楼3单元401号。
再审申请人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天地鉴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及二审原审被告刘锡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1民终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建  红
审 判 员 侯  卫  宁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武  君
书 记 员 穆尼拉·肉司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