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民终1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B座23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苏芳,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上诉人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苏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6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地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天地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12元(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交),本院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诉讼费1,906元由本院退还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崔晓东
审判员王朋 坤
审判员张睿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娜吾芭尔尼加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