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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博研海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214民初10881号 原告:青岛博研海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华中路66号基金谷19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5080250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茂凯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青岛博研海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7928元;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原系原告处的劳务雇佣人员。被告在原告处提供劳务期间共计从原告处借用20000元。2020年11月30日,借用5000元现金;2020年12月3日,借用5000元现金;2020年12月15日,借用10000元(网银转账至被告农业银行账户)。上述20000元借款,被告仅提供2072元发票进行销账,至劳务合同解除时仍有17928元未能提供发票进行销账或归还。因此,原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视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原系原告处的劳务雇佣人员。被告在原告处提供劳务期间于2020年11月30日借原告现金5000元;12月3日借原告现金5000元;12月15日,借原告10000元,原告网银转账至被告农业银行账户。被告出具借款单三份。共计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后被告归还原告2072元,至今尚欠原告17928元未还。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欠原告17928元有被告的借款单及网银转账记录为证,足以认定。被告应当偿还该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博研海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792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