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佳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重庆渝佳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与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20民初5474号
原告:重庆渝佳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3幢3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8469571M。
法定代表人:吴佳芯,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永嘉大道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2570Y。
法定代表人:李华光。
原告重庆渝佳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重庆渝佳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佳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佳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重庆渝佳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况 伦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冷孟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