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592民初48号
原告:宜昌市三峡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汉宜大道205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后勤处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科诚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镇平路46号-4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恒,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市三峡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三峡中专)诉被告宜昌市科诚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峡中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科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峡中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科诚公司立即向三峡中专腾退位于宜昌市夹湾路47号(原葛洲坝旅游学校)的承租房;3.科诚公司按照1667元/月的标准支付三峡中专从2018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房屋租金;4.本案诉讼费由科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8日,三峡中专与科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位于宜昌市夹湾路47号原葛洲坝旅游学校的房屋约600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17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双方还约定了费用计算等事宜。合同到期后,因原葛洲坝旅游学校被宜昌市政府列为养老项目选址,学校所有资产已由政府回收,三峡中专需收回租赁房屋。2018年3月20日,三峡中专已告知了科诚公司。2018年9月17日,三峡中专再次书面告知科诚公司,要求其限期腾退,但科诚公司仍占用房屋至今,致使三峡中专无法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收回房屋。科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损害了三峡中专的合法权益,故三峡中专诉至法院。
科诚公司辩称:1.三峡中专与科诚公司之间成立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三峡中专单方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科诚公司同意按照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2018年3月26日至实际腾退之日的租金;3.诉讼费请法院依法裁判;4.现因三峡中专的原因造成双方合同解除,科诚公司在租赁期间维修房屋费用及因信赖可在租赁房屋长期经营投入装修装饰等配套设施费用应当由三峡中专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葛洲坝旅游学校规划设计图影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三峡中专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双方于2017年3月28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相关事宜的事实。科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存疑。经查,因双方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证明2017年3月28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事实。2.三峡中专提交的告知书及回执、照片,证明三峡中专于2018年9月17日向科诚公司发出告知书,要求其腾退房屋并办理相关事宜,科诚公司签署回执的事实。科诚公司对告知书及回执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照片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存疑。经查,因双方对证据及待证事实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三峡中专庭后提交的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宜昌市商业学校等16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关于亚行贷款宜昌养老综合服务PPP示范项目建设有关国有资产划转问题专题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复印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证明因相关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2018年4月4日三峡中专就涉案房屋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事实。科诚公司认为三峡中专逾期举证,同时对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对批复及征收补偿协议的证明目的存疑。经查,会议纪要仅为征求意见稿且非原件,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批复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加盖有相关单位的印章,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待证事实。三峡中专虽逾期举证,但科诚公司进行了质证,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故本院对批复及征收补偿协议予以采信。4.科诚公司提交的三峡中专房屋借用合同、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证明双方自2012年已形成房屋租赁关系,科诚公司因公司股权变动于2017年与三峡中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事实。三峡中专对房屋借用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存疑,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存疑。经查,三峡中专对房屋借用合同的真实性及双方自2012年就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5.科诚公司提交的告知书回复,证明科诚公司书面回复三峡中专的告知书,三峡中专拒签的事实。三峡中专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提出异议。经查,该证据系科诚公司单方出具且无证据证明三峡中专已知悉,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6.科诚公司提交的实验室房屋改造和装修工程结算清单、房屋维修加固和危房整体改造结算工程量清单,证明科诚公司经与三峡中专协商,对房屋进行了改造和装修,共计花费740000元的事实。三峡中专对该组证据及待证事实均不予认可。经查,该组证据系科诚公司单方制作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9日,三峡中专与科诚公司签订三峡中专房屋借用合同,约定科诚公司租用三峡中专葛洲坝旅游学校校区(宜昌市夹湾路47号)约600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租金20000元(水电费另行结算);费用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结清水电费及租金。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科诚公司继续承租该场地,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直至2017年3月28日,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租赁期满后若科诚公司需继续承租,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三峡中专,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为20000元,水电费分别按照3元/吨、1.50元/度的标准另行结算。双方同时约定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指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科诚公司继续使用该房屋,但未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2018年9月17日,三峡中专书面通知科诚公司,因学校所有资产被政府收回且租赁合同已到期,要求科诚公司在15日内腾退房屋,交清水电费,办理相关手续。同日,科诚公司工作人员予以签收,但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科诚公司仍未向三峡中专腾退房屋或交纳相关费用。另查明,因三峡中专葛洲坝旅游学校校区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三峡中专于2018年4月4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科诚公司与三峡中专2012年签订的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科诚公司实际承租房屋直至2017年3月28日双方签订一年期的租赁合同。按照该合同约定,2018年3月25日租赁合同到期,但科诚公司仍继续使用租赁物。三峡中专虽主张其于2018年3月20日已向科诚公司表明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但未举证证明。因此,双方2017年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对租赁合同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同时,合同约定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指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合同终止。涉案房屋因属于政府征收拆迁范围,事实上已丧失继续履行的基础。三峡中专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三峡中专要求科诚公司腾退租赁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三峡中专主张的租金,实际包含了科诚公司应当支付的租金以及合同解除后科诚公司继续占用房屋的费用损失。科诚公司认可按照合同约定的20000元/年的标准从2018年3月26日计付至实际腾退之日,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至于科诚公司在租赁期间的改造和装修费用,因科诚公司未举证证明,本院暂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宜昌市三峡中等专业学校与宜昌市科诚检测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二、宜昌市科诚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宜昌市三峡中等专业学校腾退位于宜昌市夹湾路47号(原葛洲坝旅游学校)的承租房屋;
三、宜昌市科诚检测有限公司按照20000元/年的标准向三峡中专支付2018年3月26日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房屋租金及占用费;
四、驳回宜昌市三峡中等专业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宜昌市科诚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