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科信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昌市科信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331号
原告胡代明。
被告宜昌市科信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清玲,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代明诉被告宜昌市科信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代明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宜昌市科信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代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代明撤回对被告宜昌市科信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胡代明负担。
审判员  李小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