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002民初2901号
原告:秦皇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秦皇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秦皇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2.00元,由原告秦皇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