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3民初7817号
原告:山东福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特钢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PPLQ2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山东福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福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福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山东福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