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3民初3851号
申请人:山东福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特钢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PPLQ2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人山东福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42元,由申请人山东福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