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福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83民初3851号 原告:山东福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特钢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PPLQ2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性,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山东福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付的劳务费2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日,原告将寿光市寒桥寨里示范园工地打胶工作承包给被告***,并及时支付了工程款。被告***于承包工程后雇佣***负责该打胶工作,但一直不支付给***劳务费。2020年4月22日,原告代替被告向***支付2200元劳务费。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该代付劳务费,被告一直找借口拒不支付。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份左右,原告将寿光市寒桥寨里示范园工地打胶工作承包给被告***,2020年3月2日经结算后,原告通过其关联企业****日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工程款10374元。被告***承包涉案工程后雇佣***负责打胶工作,但未支付其劳务费。因完工后***不断拨打市长热线,投诉原告项目负责人***要求支付3200元劳务费,原告为维护公司声誉,于2020年4月22日支付***劳务费2200元,***出具内容为“现收到钢结构打胶劳务费现金2200元(贰仟贰佰元整)***”的收到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代付劳务费,被告至今未付。 另查明,****日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原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程款结算清单、收到条、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录音、投诉回单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案外人***工作,应及时足额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原告与被告结算工程款后,基于双方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代被告向其雇佣工人垫付劳务费,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提供了案外人***出具的收到条、电话录音、工程结算单、网上银行电子转账记录、网上投诉回单,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接,足以证实其要求***返还垫付款2200元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返还原告山东福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劳务费2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国仁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