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正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大正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思华盛世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424号

申请人:江苏大正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78214420W,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民主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宽宏,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彩忠,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盛世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91064486N,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

法定代表人:周仕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大正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盛世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大正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华盛世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盛世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春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祝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