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申请执行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武侯执字第165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被执行人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申请执行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