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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3执39号
申请执行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082355162M,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窑街镇。
法定代表人:曹天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江,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38008G,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热水矿区。
法定代表人:祁瑞清,该公司董事长。
窑街煤电集团甘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由青海省河南县人民法院执行。
青海省河南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马忠志
审判员郝鹏飞
审判员周发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