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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324执72号
申请执行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082355162M,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窑街镇。
法定代表人:曹天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江,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0000710538008G,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热水矿区。
法定代表人:王生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到位200000元,并将该执行款直接转付至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中,我院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本院一案一账号系统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被执行人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执行费7820元。剩余货款及利息342032.17元,申请执行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延期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324执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仁青措
审判员王晓翠
审判员桑之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智措
书记员安郎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