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窑街煤电集团甘肃某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303执1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系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9)浙0329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西明
审判员  金 鑫
审判员  马 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 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