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290号
原告:窑街煤电集团甘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窑街镇。
法定代表人:曹天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学,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少华,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瑞丰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王家坪村**。
法定代表人:许玺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窑街煤电集团甘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瑞丰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窑街煤电集团甘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窑街煤电集团甘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元,由原告窑街煤电集团甘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荔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俊
书记员王海燕